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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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已于2023914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11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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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128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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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相关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以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以实现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第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应当遵循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规律,坚持依法有序、审慎监管、安全可控、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并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优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环境,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承担相关道路运输营管理工作。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安全管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组织推进本辖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工作。

第六条??鼓励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引导与鼓励企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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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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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和相应方案。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按照保障安全、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原则,达到安全测试里程且期间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符合相关技术和资质要求,并且通过相关测试和评审后,方可从道路测试升级为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

第八条??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利用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旅客运输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鼓励本市保险企业开发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

第九条??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主体,凭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相应方案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届满的,可以重新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智能网联汽车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方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

第十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在本市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行政区域内全域开放。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划定典型路段、区域、时段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按照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扩大路段、区域和时段范围,设置相应的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路段、区域、时段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活动的乘用车、商用车辆、特种车辆等智能网联汽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检验、设计运行条件相关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自动驾驶示范应用”或者“自动驾驶示范运营”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当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第十三条??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员或者驾驶人。安全员或者驾驶人应在车内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在充分开展道路测试基础上,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自动驾驶技术级别及申请主体的技术条件,探索开展设置远程驾驶人、并由远程驾驶人监控和操控测试车辆的完全自动驾驶测试活动。由远程驾驶人监控和操控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备在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开启危险警示灯、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有效降低运行风险措施的功能。

第十四条??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员或者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态势感知、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联动指挥为一体的网络安全支撑平台,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监测,开展网络安全威胁、事件的监测预警通报和安全保障服务。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主体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监测服务平台,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应当记录和存储车辆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车辆车载设备相关数据应当接入市数据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保存至少一年。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

(二)采集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

(三)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第十七条??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自动驾驶系统和其他涉及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

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车辆型号、用途、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八条??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开展示范运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二)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具有相对固定的运营线路及运营时段;

(四)测试安全员、驾驶人符合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条件;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示范运营主体凭经确认的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运营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车辆营运证件。

取得前款规定的车辆营运证件的,可以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示范运营活动,并可以收费。依法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当在运营方案中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在充分开展示范运营基础上,鼓励获得产品准入或者具备同等条件的产品认定的智能网联汽车,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活动。

第二十条??鼓励低速无人车在封闭、半封闭区域内开展物流配送、巡检、零售、环卫等专用场景应用。

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在特定区域特定路线开展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参照非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智能网联汽车已经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取得准入和测试牌照,经省、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准予在本市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行政区域内进行道路测试。如有附加项目测试,应当取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附加项目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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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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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市智能网联汽车云控平台、信息安全平台和动态高精地图平台等新型基础平台,实现车、路、云、网、图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智能网联汽车通行路段设置相应的标识和安全提示,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应当按照相关交通标识的指示通行。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智能网联汽车通行需要,统筹规划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和存储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中涉及通信技术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型号核准和进网许可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按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或者要求取得可靠性认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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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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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配备安全员或者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安全员或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安全员或者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不配备安全员或者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应当立即报警,保存事故过程信息;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省、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省、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社会团体、企业等联合设立社会风险基金,对因智能网联汽车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受害者不能得到赔偿时先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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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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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资质的,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资质的,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撤销已授予资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道路测试主体存在违规操作的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测试资格并定期公布违规操作测试主体名单。测试主体自被取消测试资格之日起年内不得提交测试申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和商业化运营主体收集、采集、处理、利用相关信息的,由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和商业化运营主体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和商业化运营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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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示范运营,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以及特定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各类道路的指定路段,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载人、载货或者特种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商业化运营,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安全员或者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或者示范运营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是指通过车与路、车与车的无线信息交互共享,实现车辆与路侧基础设施之间、车辆与车辆之间协同控制的相关基础设施。

)低速无人车,是指具备自动驾驶功能,未设有驾驶室,支撑物流配送、巡检、零售、环卫等业务的功能型车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


关于《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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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7日在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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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大数据应用局局长 高永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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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立法的背景主要考虑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战略要求,深入推进“14510”总体思路和部署,打造阳泉智车之城”新名片,创新国内领先的智能网联示范应用及政策引领先导区,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高速度、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确保按进度完成立法工作由市大数据局牵头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明确责任领导,并与阳泉高新区、交通、公安、司法等市直部门和新东律师事务所联合,全力开展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办法》于5月16日起草完成初稿

其后再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和立法论证会。8月18日,由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会,8月19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1月4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二、立法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参考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并借鉴了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的宝贵经验。

三、立法思路

一是落实省、市全面推进“两个转型”有关要求先行先试,以立法保障省数字化转型标杆项目阳泉智车之城项目顺利完成;二是做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以及《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衔接,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是基于全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发展态势,本次立法进一步放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条件,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适度超前,完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运营等规范智能网联汽车未来可预见性发展提供支撑;是就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相关内容做出规定,对道路运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探索;是基于国家车路云融合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路径,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内容做出规定。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包括总则、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运营、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交通事故及违法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三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第1-5条),对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安全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章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运营(第6-19条),进一步规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运营的标准和条件对涉及的路段、区域、时段等实施申报管理和信息公布制度,同时对驾驶人配备条件智能网联汽车要求、全域开放、测试互认、商业收费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并鼓励开展智能化服务,进行定期维护与安全检验等。

第三章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第20-23条),重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云控平台、信息安全平台和动态高精地图平台等新型基础平台建设、交通信号基础设施建设感知设施、计算设施、存储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规定了设施设备认证要求。

第四章 交通事故及违法处理(第24-27条)重点解决是否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处置、事故及违法认定、保险赔付等问题。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28-32条),重点对违法申请、违规操作、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并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加强非法行为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附则(第33-34条)明确办法》的实施期限。

五、主要亮点

一是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可以开展商业化运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区别于《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

二是明确我市实现全域开放。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运营在本市全域开放。这一条款在全国开展智能网联车的设区市尚属首家。

三是明确了实现测试互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已经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取得准入和测试牌照,经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准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运营。


关于《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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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4日在阳泉市第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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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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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2月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的《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初次审议后,法工委迅速跟进,有序推进立法进程:法工委在归纳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基础上,邀请市级立法咨询专家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召集立法专班到市高新区实地听取了项目实施单位和百度公司法律研究中心的意见建议,法工委综合教科文卫委审议意见报告、常委会委员审议意见和立法咨询专家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办法(草案)》修改调整后,于3月9日形成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布。4月16日至22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俊堂带队到湖北省武汉市、重庆市永川区和四川省成都市就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及立法工作进行了学习调研。5月上旬,征求了各县区人大、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常委会委员和部分代表的意见。5月16日,召集市大数据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十家市直有关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5月17日,邀请9名市级立法咨询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5月18日,与市政协社法委联合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5月22日,法工委综合各个方面收集汇总的一百多条意见和建议,参考国内最新的法规、规章规定,再次对《办法(草案)》进行研究修改。5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俊堂带队赴太原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对《办法(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论证,适时发函向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征求了意见,对《办法(草案)》的条款内容、规范表述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6月26日,将修改稿提请市委常委会第64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7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根据市委常委会意见和法制委员会审议意见又一次做了必要修改,先后十易其稿,形成了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办法(草案)》二审修改稿。2023年9月13日,《办法(草案)》二审修改稿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总体修改情况

《办法(草案)》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三部门联合出台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文件规定,参考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并借鉴了杭州、武汉、重庆、成都等地的管理经验和立法技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在制定和修改完善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人民至上理念。紧紧围绕安全可控原则,对合规驾驶、车辆要求、驾驶人和安全员配备、数据安全、信息保护、投保要求等作出相应规定,最大限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从我市实际出发,最大限度满足智能网联汽车新业态发展要求,通过立法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面临的车辆不能上牌、不能运营收费、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认定规则不明、相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缺乏监管等问题,为促进全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坚持前瞻性谋划。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践及发展现状,对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和智能化延伸服务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为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在我市实现全域开放、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落地提供法治支撑。

四是坚持底线思维。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现行政策和行业规范要求,做到与上位法及国家行业规范规定“不冲突、不抵触”,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可操作”。

《办法(草案)》二审修改稿在章节设置、条款内容和文字表述等方面,作了修改调整和补充完善,初审提出的6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除法规名称未做修改,其他5个方面意见都得到采纳。《办法(草案)》初次审议稿为六章34条,二审修改稿为六章36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删去了一条,增加了两条。删去了初次审议稿第四条“安全要求”,原因是该条规定较为笼统,适用性不强。二审修改稿增加了两条,第一个是把市政府的职责和县区政府的职责分为两条,增加了一条县区政府的职责;第二个是增加了第六条“发挥行业作用”。

第二章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章名把初次审议稿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运营”修改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删去了两条,增加了三条。删去的两条是初次审议稿第九条“审核原则”和第十二条“新技术、新产品”,原因是与三部委文件规定不一致。增加的三条是二审修改稿第八条“投保要求”、第十六条“信息保护”、第十八条“示范运营及收费”。新增的“示范运营”过渡阶段规定,旨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从示范应用到商业化落地的平稳过渡。

第三章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在框架和内容上未做大的修改,仅在表述上作了规范调整。

第四章交通事故及违法处理,减少一条,把初次审议稿“保险赔付”这一条,前移到了第二章“投保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删去一条增加两条。删去了初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信用监管”,原因是可操作性不强。增加的两条是第二十九条“兜底条款”和第三十二条“违法收集处理信息”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附则,条数未作增减。名词解释的内容由八项减少为五项,更加突出实用性。

此外,《办法(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按照结构完整、逻辑严密、内容严谨、表述规范的要求,对其他条款的文字作了必要修改,对其中部分条款的排列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二、《办法(草案)》的特色亮点

一是明确提出全域开放。办法(草案)》第十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在本市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行政区域内全域开放。

二是明确实行测试互认。《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已经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取得准入和测试牌照,经省、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准予在本市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行政区域内进行道路测试。

三是明确商业化落地目标导向。办法(草案)》规定了相关主体从道路测试升级为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和商业化运营的条件和要求,在不违反相关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为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的平稳过渡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引领保障。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投保要求、保险产品设定的规定

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信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借鉴《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的做法,明确要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主体,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鼓励投保承运人、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调研发现我市保险企业尚未设立相关保险项目,只能到北京等外地办理投保,对此,《办法(草案)》提出:鼓励本市保险企业开发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

(二)关于低速无人车开展智能化服务的规定

制定《办法(草案)》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立法来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在我市商业化落地,有效盘活智慧交通大数据资源,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助力推进数智新城建设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外出调研西南三市所了解的有关情况,我市低速无人车已在市内部分公共道路和特定区域开展物流配送、商业零售等服务,已经走在同等城市前列。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其服务活动,《办法(草案)》明确提出:鼓励低速无人车在封闭、半封闭区域内开展物流配送、巡检、零售、环卫等专用场景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在特定区域特定路线开展低速无人车示范运营,并参照非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关于法规名称的说明

在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中,有的委员和代表建议,将法规的名称修改为《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和《山西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对某一方面事项或社会关系作全面、系统和综合性规定的,称为“条例”;而对某一方面事项或社会关系作原则性、实施性规定的,一般称为“办法”。鉴于当前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及其管理还处于创新实践和探索完善时期,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上位法,我市制定的《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主要是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作出原则性规定,不可能做到全面、系统,我市2020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也是基于这样考虑,均符合《立法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同时也为下一步修订预留空间。因此,对法规的名称未做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草案)》经过反复修改完善,符合相关上位法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贴近阳泉实际,体现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报告连同《阳泉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办法(草案)》(二审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