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管2021220 

    

  关于印发《阳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加快推动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阳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阳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阳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728日         

    

  附件: 

    

  阳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双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 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以及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改财经发〔20151064 号)要求,加快建立我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双公示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及时、无遗漏。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单位(行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纳入市信用信息目录统筹管理,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并在本部门网站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步予以公开。各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并畅通公开渠道,在本县区网站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步予以公开。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事业单位等,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 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 ”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公示目录,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扎实推进落实。 

  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的原则 。充分利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县区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充分利用各部门各县区门户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的全面公示。及时做好与国家、省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通工作。 

  三、“ 双公示”工作任务分工 

  按照国家 “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安排分管领导担任本部门推进“双公示”工作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并指定一名信息报送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安排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并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和联络员,统筹推进本地区“双公示”工作,各县(区)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四、“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填报说明》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校验规则》的数据标准完整准确地填写“双公示”信息,进一步提高数据完整度和准确性。 

  行政许可 :应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应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五、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报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县(区)参照省、市“双公示”工作做法,选择网站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报送至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设立专栏公示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报送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并将信息报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信息报送方式 

  根据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的实际情况,主要提供三种信息报送方式: 

  方式一:数据库对接方式 

  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托本部门网站,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化系统的数据库对接,利用数据采集软件实时或定期提取相关信息并传输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方式二:在线报送方式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按照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分配的账号,登录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标准格式录入或者批量导入本单位、本县区要报送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方式三:其他方式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通过光盘或其他安全方式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报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各部门、各县区要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指导规范相关部门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相关信息。各部门、各县区要将“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和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或县区要直接在本部门或本县区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及时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二)加快完善“双公示”工作的信息化支撑系统 

  各部门、各县区要按照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系统的建设,做好与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对接与报送工作。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 

  (三) 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各部门、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力量,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落实。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各部门、各县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作为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