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配套建设是地方立法的延伸。法规配套文件出台与否,配套文件制定的科学性,直接影响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我市2016年5月获批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工作开展时间短,政府部门缺乏制定配套文件的经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迫切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快配套建设。

  按照地方立法相关工作规定,地方性法规配套文件应当由被授权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法规要求本市有关组织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组织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规定,并在配套规定公布后30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有关组织未能按时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需要配套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其客观原因:一是法规因体例、结构、内容所限以及受条件、时机、立法技术水平等客观因素的制约,难以作出系统、完备、详尽的规定,不可避免会出现授权性规定或原则性规定,需由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作出配套文件加以完善。二是由法规的性质决定。地方性法规的稳定性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变动性本身存在一定的矛盾。一方面立法要及时总结成熟经验,另一方面要为以后的调整补充留下空间。因此,对法规辅以配套文件,能更好地处理法规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因此,一旦地方性法规授权有关主体配套制定规范性文件,即表明被授权主体享有制定配套文件的主体资格,同时必须履行制定配套文件的义务。

  我市获批地方立法权以来,《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多次授权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

  (一)其中明确授权市政府制定的配套实施办法有:

  《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非机动车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对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市城市建筑工程材料和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市实行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制度、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举报奖励制度、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快速救治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林荫停车场建设的,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除以上实施办法外,需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实行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污染举报制度。

  《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市煤矸石山自燃状况制订科学有效的勘查措施和评估制度。

  造成我市地方性法规配套建设“滞后”的原因较多,除客观方面缺乏立法经验和协调督促机制外,主要是一些政府部门领导缺乏对制定地方性法规配套规章必要性的认识,对法治政府建设理解不够全面。有的政府部门领导满足于某方面工作有了地方性法规,习惯于靠一些应急的行政措施处理执法中的问题,没有很好地研究制定配套办法。还有就是政府法制部门人员较少,力量薄弱,任务繁杂,顾及不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地方性法规而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严格实施,做到严格执法。

  建议:

  1.市司法局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尽快组织指导相关单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上配套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按照《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备案。

  2.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提高重视程度,加强立法研究,组织精干力量,明确责任分工,尽快开展相关配套制度起草制定工作,确保地方性法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务实管用。

  3.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工作培训、立法专题讲座,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检查,努力提升立法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共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水平,以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