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2月份开始,每月28号我都能领到772元养老金,老伴儿能领到400元,够我俩生活了,不用花孩子们的钱!”7月15日,盂县秀水镇西关村村民赵智花说。

  67周岁的赵智花今年1月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7.5万元(按15年补交,每年5000元),同时给73岁的丈夫孙建业缴纳3万元(按15年补交,每年2000元)。全省统一实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盂县像孙建业夫妇一样积极参保的居民还有很多。截至目前,全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54697人,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95.28%,全县33176名65周岁以上城乡居民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累计支付成功人次数195778人,养老保险金发放率达98.63%,实现了“应保尽保、应发尽发”。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盂县在统一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并行建立标准适度、可承受、可持续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健全民生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把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落到实处,盂县人社局针对全县城乡居民人口状况、新农村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基本情况等进行了摸底调查,动员居民参保补充养老保险。按照相关规定,对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盂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摊,每人每月补贴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补贴30元。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最高每月可领到800元以上;不满65周岁的,可按年缴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缴费档次分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五档,对应的政府补贴为70元、120元、200元、360元、600元,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到年满65周岁时核算并按月发放。

  同时,盂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年满50周岁、不足65周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决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提供资助。

  根据各乡镇、村的实际,盂县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工作领导组,各乡镇、社区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保障补充养老保险收缴工作顺利开展,并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平台宣传参保政策。同时,盂县人社局成立专项工作组,主动与乡镇、社区、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对接,依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收集65周岁以上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人员的基本信息,社保员逐户逐人采集信息、登记造册,填写《参保登记表》,建立“一户一档”电子、纸质档案,推动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一系列办法和措施的实施,切实把城乡居民的“养老钱” “保命钱”管住管好。同时,盂县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实施阳光操作,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基金安全。(梁贵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