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办法,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反家庭暴力立法,是省人大常委会在社会治理和民生领域开展“小切口”立法的重要尝试,也是省人大历史上首个运用“立法大纲”的方式,由人大全程参与主导、指导法规起草的项目。
  这次常委会通过的《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共有25条,大体分为八个部分。
  一是立法目的。明确制定此办法是为了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二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组织领导职责,要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细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民政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
员会的相关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职责及社会力量参与途径。
  三是建立反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工作制度。创设了反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首接负责制,细化了强制报告制度、临时庇护制度,增设了应急安置制度。
  四是细化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实。规定了出具告诫书的适用情形,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对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并存档。细化和补充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依据及执行等内容,将加害人和受害人所在单位纳入协助执行主体范围,更好地发挥保护令作用。
  五是增加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的规定。针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的实际,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以便有效固定家庭暴力证据。
  六是增加家庭暴力的权利救济途径。在上位法设置的投诉、报案、起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临时庇护等多种救济途径的基础上,增加权利救济途径条款,明确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更便于公众知晓,依法维护权益。
  七是强调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专门增设一条,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工作中,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八是处理现办法与原决定的关系。明确本办法施行后,2003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同时废止。(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