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山西省司法厅向社会发布《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涵盖28条内容,涉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重点对上位法设定的工作职责、首接责任制、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进行补充、细化和延伸。 

  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反家庭暴力工作离不开各个单位的联动协作,强化预防和处置措施。 

  本次发布的《办法》中,我省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首先,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遵循家庭自救、政府推进、社会共治、司法保障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投诉接待、处置接待、走访巡查等工作制度,利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组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妇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建立社区网格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县级以上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应将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依法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对存在家庭暴力倾向的家庭成员进行帮助、教育,并做好调解、化解工作。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倾向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及时做好家庭纠纷的化解工作;发现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协助、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家庭暴力处置将实行首接责任制 

  《办法》明确提出我省家庭暴力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家庭暴力处置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的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家庭暴力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置。 

  首接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内容涵盖:劝阻、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倾听受害人诉求,抚慰疏导情绪,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家庭暴力现场有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紧急状态下应当优先保护或者予以带离;协助受害人报案、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 

  例如,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按照接处警规范采取以下措施: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控制加害人;协助受害人救治,如有伤害依法进行伤情鉴定;依法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固定有关证据;告知受害人享有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临时庇护、法律援助等权利;对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受害人或家庭成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将其临时庇护;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加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受害人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并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临时庇护制度全方位保护家暴受害人 

  《办法》明确提出,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免收申请费用,免担保。据悉,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被申请人应当自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后,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履行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申请人进行回访,也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回访并报告人民法院;被申请人报告情况、申请人回访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存档备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通报至人民法院。 

  为了更好保护我省的家暴受害人,《办法》要求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足够“全面”。内容涉及: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规定被申请人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或终止被申请人探视未成年子女;保护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办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因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变更而自动终止。 

  此外,《办法》要求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应当及时安置相关部门护送或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受害人,保护人身安全和隐私安全,根据需要提供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转介服务。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与其他救助服务区域分设,不得将家庭暴力受害人与其他救助人员混合安置;临时庇护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主管或者监管部门批准。临时庇护场所由其设立单位负责管理,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辖区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应急安置和临时生活帮助,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应急安置时限内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回归家庭或转介至临时庇护场所。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省司法厅现《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邮箱:sxssftlfsc@163.com。联系人:刘彦平;赵利娜。联系电话:0351—6922123 /6922125。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辛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