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明确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除发布条例的2004年外,每逢3和逢8的年份为经济普查年。经济普查工作内容庞杂,尤其是普查数据的现场登记工作极为重要,已经成为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数据库系统的重要基础。为了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现场登记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思考,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普查对象的配合度
经济普查的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普查范围涵盖了除农业以外的各行各业,普查力度极大;普查内容也极为丰富,主要包括了普查对象的基本属性、财务状况、从业人员、生产经营能力和情况,以及原材料和能源消耗情况等,调查指标1000多个,调查表式四十余种。
要做好经济普查的现场登记工作,在进行普查之前就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进一步提高普查对象的配合意识,这样在经济普查正式开展后,才能快速、准确地提供有关部门需要的各项数据。同时,宣传工作还要根据普查工作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宣传内容,让普查对象深切感受到经济普查的可行性和必行性,与普查员实现有效配合,这样才能在实践工作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规范普查流程,加强对普查员的培训指导
对于经济普查工作而言,数据质量无疑是最关键的要素。在进行经济普查现场登记时,必须要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保证数据的质量。开展工作前,应该要对工作流程进行严格的规划,对于普查的力度和进度进行明确,广大的普查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指定好的流程开展登记工作。经济普查任务主要在基层,且普查的专业性很强,所需普查员比其他普查的要求都高,他们不仅要能熟练掌握手持移动终端的使用,还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理论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才能胜任工作。因此,经济普查对基层人员的培训要坚持实效、管用的原则,在延续以往普查培训采取“下挂一级”模式的基础上,最好留有一定的时间给乡镇,由县和乡镇联合,分片进行培训,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的普查制度
普查工作应该由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完成。经济普查对象是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而这些对象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异地经营”、“一户多照”、“持照待营”、“虚拟注册”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在经济普查时都必须要好好核实,并对其中出现的违规操作进行处理。因此,必须要构建完善的经济普查制度,要对普查的工作划分和部门职责进行明确的规定,对普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要进行预判并设置解决方案。市场监管、税务、民政、编办等部门都需要介入经济普查工作,提供各单位的数据名录,并按照经济普查的要求完善经济普查系统的信息内容。
四、形成协作机制,保证普查数据质量
经济普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是统计部门一家的事,单单依靠统计部门也不可能完成,它需要各级政府的多个职能部门协作才能完成。虽然统计部门一再强调经济普查的重要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配合程度较低,普遍存在统计部门唱“独角戏”的现象,对普查工作的大力开展带来很大影响。因此,各职能部门除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行政记录及业务资料外,还应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统计普查机构组织的入户清查、单位审核认定,对清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以及核查工作。对于企业提交的各项数据,工作人员应该进行初步审核,对发现的错、漏、不规范的情况,要指导普查对象提供更加准确、完整、合规的资料,既不能出现虚假数据也不能有任何缺漏。
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都对经济普查对象和经济普查工作开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有的普查对象必须按要求及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坚决杜绝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现象;且无论是普查对象还是普查员都不允许篡改、伪造普查数据,否则一经查实必须进行追责。
为了保证普查数据真实有效,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必须提高普查对象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明确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责任,避免出现知法犯法的现象。同时,各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加大对经济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使经济普查工作的开展不会受到任何人为因素干扰,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此外,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都应该对普查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三缄其口,做好保密工作。如果有工作人员故意窃取、泄露普查信息,纪检监察部门一定要及时追责,以免产生更恶劣的影响。
综上所述,进行经济普查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实践环节,必须要加强宣传,要让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了解实际情况并对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配合,同时相关工作人员也必须要依法普查,这样才能做好经济普查现场登记工作,保障普查数据的质量和安全。